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228號
原   告 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瑋芩王怡靜 間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5,3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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