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簡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44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 律師
被   告  林瑞英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訂民國105年3月4日下午5時30分宣判,今延展至105
年3月25日下午5時30分整在本庭第一法庭宣示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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