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44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
複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
複
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 律師
被 告 林瑞英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訂民國105年3月4日下午5時30分宣判,今延展至105
年3月25日下午5時30分整在本庭第一法庭宣示判決,特此裁定
。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