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錦芬右列被告因偽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羅心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福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錦芬右列被告因偽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羅心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福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