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2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選任辯護人徐士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將其收押,並於98年7月9日裁定自98年7月29日延長羈押2月,嗣並於98年9月4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8年6月。
二、按被告於98年9月18日就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因本案卷宗及證物尚在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幸娥
法官許炎灶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