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法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法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法字第1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財團法人中壢三教紫雲宮捐助章程事件,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聲請者,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5條前段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並由聲請人預納,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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