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4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傳、拘均未到庭,經通緝始捕獲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之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5月4日諭令收押,並於98年7月20日裁定自98年8月4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李宜娟法官黃怡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