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93號上訴人乙○○
8號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甲○○上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9月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98年9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