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78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所載發票日與掛失止付通知單上之發票日不符,請更正。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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