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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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6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沈佳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書記官黃鈺玲附表:
一、聲請人98年1月至8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二、聲請人更生前兩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保險、年老、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四、聲請人及其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支人受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併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五、聲請人之收入已不足支應必要支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若法院才准更生,債如擬提出之更生計畫?是否可行?即有和資金或工作能力可以分期返還?(依債務人目前之情況已入不敷出,且無工作,將來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六、聲請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對照表。聲請人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款項數額請區別本金、利息、違約金等項目列表提出明細。
七、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之書面文件(存證信函或函)。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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