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2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選任辯護人徐士斌律師
林正和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柒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4月29日將其收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經本院訊問後,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王偉光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佩宜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