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44號原告丁○○
丙○○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即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4,600元,另訴之聲明第二項、第三項即原告請求被告依契約無償提供道路供原告通行及舊水路用地歸原告使用、承購部分之訴訟標的價格尚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價額應以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1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