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秩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8年度板秩字第250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
98年10月1日北縣警中一刑秩字第098004640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一)時間:民國(下同)98年8月10日。
(二)地點:台北縣中和市○○街○○○號11之3(戰鬥機地網咖)

(三)行為:吸食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於警訊時雖矢口否認有吸食K他命之情事,惟有台
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濫用藥物鑑驗報告呈陽性反應
可稽。
(2)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調查筆錄1份及檢驗呈陽性
反應照片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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