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67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十五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鄉○○村○○路○○巷○○弄○號之居所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因認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業於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表各一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進清法官王昌鑫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書記官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