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949號
原 告 楊賜偉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十鼎股份有限
公司、 陳肇賢 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96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