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9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949號
原   告  楊賜偉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十鼎股份有限
  公司、 陳肇賢 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96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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