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8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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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895號
原   告  廖淑慧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宗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58
  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起訴狀及所附事證之繕本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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