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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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蕭伊岑
相 對 人  吉喆
相 對 人  吉恩
相 對 人  吉冠瑋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吉喆、吉恩、吉冠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25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
  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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