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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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蕭伊岑
相 對 人 吉喆
相 對 人 吉恩
相 對 人 吉冠瑋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吉喆、吉恩、吉冠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25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
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