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小字第24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店小字第246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林奕宏

林資敏

被告 袁采宣 (原名 袁彩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訴外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媒體)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並向伊申辦分期付款,由伊受讓富邦媒體之價金債權,而被告應依如附表一所示之期間、期數及金額按期繳納款項,如被告遲延付款時,伊得主張該筆分期債權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計付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遲延利息(下稱系爭分期付款契約)。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尚欠如附表一分期總金額欄所示金額及自各該分期期間首日起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未清償,爰依系爭分期付款契約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7,49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並未向富邦媒體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更未向原告申辦分期付款,疑為他人盜用伊個資所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是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任,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否認有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並向原告申辦分期付款,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由原告就本件分期付款係被告申辦一事負舉證責任。

 ㈡、經查:

  1、系爭分期付款契約申請表上雖記載與原告相符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出生日期、身分證補換領日期,惟所載手機門號「0000000000」與原告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不一致,且婚姻狀況、工作單位亦有未符,有申請表10份、臺北市○○區○○○○○○○○○○號申登人資料、被告勞保資料附卷可稽(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767號卷第15至33頁、本院卷第93、111至113頁,勞保資料存資料袋),則系爭分期付款契約是否確為被告所申請,已有可疑。

  2、參以被告於收受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知悉案件情形後,亦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下稱文山二分局)報案並換領身分證,有該分局函及所附報案資料存卷可查(本院卷第95至100頁),其行為亦合乎知悉自身資料遭不當利用者之反應。

  3、佐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6、7至15所示之商品其收貨地址依序為臺中市○區○○街00號、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非被告住居所,亦未見與被告有何關聯,且被告前揭報案經文山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亦認定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下單時使用之網路IP位置係非被告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所使用,有富邦媒體函及所附交易資料及該署110年度偵字第2390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參(本院卷第101至103、163至166頁),被告辯稱其未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並申辦系爭分期付款,尚非無稽。

  4、原告雖又主張:伊審核系爭分期付款買賣時被告有提供身分證,並無遺失之情形,且兩造先前有業務往來,被告提供之資料亦與先前相符云云。惟被告於100年間向原告另案申請分期付款時,其登記者即為現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與本件登記之「0000000000」有異,且依原告所提收件資料,其身分證背面翻拍照片有記載配偶姓名,100年間申請時亦記載有配偶,惟本次申請時卻記載無配偶,有原告提供之申請案件系統資料附卷可證(本院卷第63至65、173至177頁),原告稱前後申請資料相符,已非事實。

  5、至原告主張行動門號申登人未必是使用人、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可能係贈送他人而未寄送至被告住居所、該等商品均非易變價之物,本件仍可能為被告本人訂購等情,僅是其依前開調查結果所為之推論,尚無其他事證證明屬實,本件既有前述疑點,自不足據此即認系爭分期付款契約為被告所申請。

 ㈢、綜上所述,依本件現有證據資料,未能認定被告有就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向原告申請分期付款,則原告依據系爭分期付款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價金,自不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分期付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77,49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陳柏志

附表一:(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編號

商品名稱

交易日即申請分期日

交易金額

分期期間

期數

每期應繳金額

分期總金額

1

【APPLE蘋果】WatchSeries5LTF版

109年7月9日

17,238元

109年8月10日至111年1月10日

18

958元

17,244元

2

【APPLE蘋果】iPhone11256G

109年7月10日

29,035元

109年8月15日至111年7月15日

24

1,210元

29,040元

3

【YOMIX優迷】iPhone116.1吋9H全滿版抗藍光鋼化保護貼

109年7月10日

0元

4

【YOMIX優迷】iPhone116.1吋空壓氣墊透明防摔保護殼

109年7月10日

0元

5

【YOMIX優迷】AirpodsPro藍芽耳機增厚保護套(附贈掛勾+防丟繩)

109年7月17日

314元

109年8月15日至110年4月15日

9

742元

6,678元

6

【APPLE蘋果】AirpodsPro藍芽耳機

109年7月17日

6,362元

7

【AGE20】最新款瓷透肌聚焦爆水粉餅-長效持妝款1殼2粉蕊

109年8月11日

1,065元

109年9月15日至110年5月15日

9

148元

1,332元

8

【WellDerma夢蝸】卸妝海綿(3入組)

109年8月11日

251元

9

【MONTBLANC萬寶龍】海洋之心女性淡香水75mlTester(正品平輸)

109年8月13日

1,413元

109年9月15日至110年2月15日

6

236元

1,416元

10

台灣製全新3A雙向快充25000大容量液晶顯示行動電源

109年8月13日

1,035元

109年9月15日至109年11月15日

3

345元

1,035元

11

【NIKE耐吉】男女休閒慢跑鞋

109年8月13日

1,404元

109年9月15日至110年2月15日

6

234元

1,404元

12

【ASUS華碩】H-S340MCi3四核獨顯電腦

109年8月13日

13,249元

109年9月15日至110年8月15日

12

1,345元

16,140元

13

【ASUS華碩】VP228HE22型16:9寬螢幕顯示器

109年8月13日

2,889元

14

【adidas愛迪達】女款運動休閒健身訓練連帽外套

109年8月15日

1,528元

109年9月15日至110年2月15日

6

255元

1,530元

15

【TOTOLINK】T6AC1200Mesh網狀路由器系統

109年9月7日

1,707元

109年10月10日至110年3月10日

6

282元

1,692元

附表二:(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編號

金額

計息起訖日

週年利率

1

17,238元

民國109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0%

2

35,711元

民國109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3

22,834元

民國109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4

1,707元

民國109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