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0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高冬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朝騰 、 洪玉票 、 邱麗安 、 張玉蟾 、 吳小萍 、 劉柄宏 、 張素琴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朝騰、洪玉票、邱麗安、張玉蟾、吳小萍、劉柄宏、張素琴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林朝騰、洪玉票住居於臺北市內湖區、債務人邱麗安住居於臺北市大同區、債務人張玉蟾住居於臺北市士林區、債務人吳小萍住居於臺北市南港區、債務人劉柄宏住居於新北市三重區、債務人張素琴住居於基隆市安樂區,有聲請狀記載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