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7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簡字第7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審簡字第72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牡丹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99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03年度審易字第1184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周牡丹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補充下述事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一)起訴書所載有關犯罪時間部分,應更正為:自民國103年
3月初某日起至103年3月20日15時10分為警查獲時止。
(二)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周牡丹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為之自白(本院103年7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參照)。
二、核被告周牡丹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場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案被告自
103年3月初某日起,至同年月20日15時10分為警查獲時止,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巷○號1樓清茶館內,多次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不特定賭客以電話方式簽賭「香港六合彩」、「今彩539」,再以賭客所圈選之號碼對賭,並意圖營利而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本質上即含有反覆實施性質,均應論以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再按意圖營利,提供公眾得自由出入之場所,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與之對賭財物之行為,乃係基於一個賭博之決意,發為一個賭博之行為,雖有觸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同法第268條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與圖利聚眾賭博罪,然其行為既僅有一個,自應依同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方屬確當(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8號、79年度台非字第201號、第206號、80年度台非字第17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被告以1個經營賭博場所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爰審酌被告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助長投機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實有不該,惟念其犯罪後已知坦認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本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營利期間及獲利程度,暨其並無任何前科之素行,為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及被告已59歲,現與女兒、母親同住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此次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要無再犯之虞,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另為使被告從中記取記訓,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乃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按主文所示之期限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3萬元。倘若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所定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為本件賭博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偵卷第37-38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
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宛玲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依據:
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備註│├──┼──────────┼───────────┤│一│六合彩簽單1張│即扣案物品目錄表編號1│├──┼──────────┼───────────┤│二│六合彩簽單1張│即扣案物品目錄表編號2│├──┼──────────┼───────────┤│三│今彩539簽單1張│即扣案物品目錄表編號3│├──┼──────────┼───────────┤│四│今彩539簽單1張│即扣案物品目錄表編號4│├──┼──────────┼───────────┤│五│六合彩簽單1張│即扣案物品目錄表編號5│├──┼──────────┼───────────┤│六│港式六合彩對獎單1張│即扣案物品目錄表編號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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