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6號原告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山 訴訟代理人 謝秋蘭 律師被告 黃逸柔
余清木 劉家伶 呂福元 廖美惠 余育宏 陳維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101年度易字第473號),附帶提起民事訴訟(101年度附民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以對於刑事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者為限,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刑事法院如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其訴之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有最高法院44年度台抗字第4號判例、60年台上字第633號判例、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1094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
二、本件原告因訴外人 方隆政 、 許凰池 (前經原告撤回起訴,下稱方隆政二人)詐欺案件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方隆政二人擔任同案被告紐澳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紐澳德公司)、訴外人台灣倍世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倍世德公司)、訴外人立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岡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期間,被告陳維澤為被告紐澳德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方隆政二人先於民國97年間,以紐澳德公司、倍世德公司名義與原告交易,待取得原告信任後,嗣於98年4月間起至同年6月間止,明知紐澳德公司已無資力支付貨款,仍對原告施用詐術,以紐澳德公司名義向原告訂購如附表所示之濕紙巾,致原告陷於錯誤陸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交付濕紙巾,紐澳德公司旋於原告交付濕紙巾後數日即發生鉅額跳票情事,紐澳德公司位於台南市○○區00000000號1樓之營業處所亦人去樓空,在場人員竟仍聲稱原告庫存之10箱產品為訴外人沅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沅鉦公司)所有,原告因此受有損害。方隆政二人所為之共同詐欺行為,業經本院101年度易字第47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被告廖美惠係紐澳德公司之董事,並持有紐澳德公司名義負責人即被告陳維澤之印章,紐澳德公司簽發支票時須由廖美惠蓋章;被告黃逸柔擔任紐澳德公司之採購業務,被告紐澳德公司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原告訂購濕紙巾,均由被告黃逸柔負責處理;被告呂福元係紐澳德公司董事,負責紐澳德公司最終決策及業務監督,並為沅鉦公司法人代表,主導沅鉦公司大小事務;被告余清木係紐澳德公司、倍世德公司董事,擔任紐澳德公司業務主管,並於附表所示之濕紙巾採購簽呈批示;被告劉家伶擔任沅鉦公司會計職務,立岡公司向紐澳德公司採購時,由其負責製作進出貨帳目,亦知悉紐澳德公司進出貨帳款事宜;被告余育宏係被告廖美惠之配偶,於94年後接任紐澳德公司總經理,並於98年7月底紐澳德公司倒閉後於98年9月17日與紐澳德公司簽約取得商標使用權而授權訴外人 段輝凱 使用,致原告求償無門。被告陳維澤、黃逸柔、余清木、劉家伶、呂福元、廖美惠、余育宏(下稱陳維澤七人),與方隆政二人共同成立紐澳德公司、沅鉦公司、倍世德公司、立岡公司、和合公司,對外以紐澳德公司、倍世德公司名義進貨,內部作帳售予立岡公司、和合公司再對外銷售,收回款項又交予沅鉦公司,致原告無法獲得清償,亦無從追回貨品而受有損害,為共同侵權行為人,為此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陳維澤七人應連帶給付原告769,552元,及自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陳維澤七人,與方隆政二人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惟系爭刑事判決僅認定方隆政二人之詐欺行為,並未認定被告陳維澤七人與方隆政二人有何共同犯罪事實,被告陳維澤七人即非刑事案件之被告或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此部分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為附帶民事賠償之請求,依首開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訟應不合法,爰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書記官莊正彬附表:
┌──┬─────────┬──────┬──────┬─────┐│編號│產品品名│訂購時間│交貨時間│交易金額││││││(新台幣)│├──┼─────────┼──────┼──────┼─────┤││UA安心配方濕巾│98年4月間│98年6月3日││││14,400包││││││││││├──┼─────────┼──────┼──────┤│││一吉酷兒蘆薈柔溼巾│98年4月間│98年6月4日│共計│││14,400包│││859,633元│││││││├──┼─────────┼──────┼──────┼─────┤││UA安心配方濕巾│98年6月22日│98年7月20日││││28,800包││││││││││├──┼─────────┼──────┼──────┤│││一吉酷兒蘆薈柔溼巾│98年6月22日│98年7月22日│共計│││28,800包│││1,705,536││││││元│├──┴─────────┴──────┴──────┴─────┤│合計:2,565,1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