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8年度羅小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台北縣板橋市○○路○號,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戶籍謄本各乙份在卷可參,爰依原告之聲
請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楊坤樵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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