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美麗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室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庚○
丁○○
被 告 己○○
甲○○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分別負擔如附表所示應負擔訴訟費用之金額。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陳文明
附表:
┌──┬────┬────┬───────┬────┐
│編號│被告│應給付之│利息起算日│應負擔訴│
│││金額(新│(民國)│訟費用之│
│││臺幣)││金額(新│
│││││臺幣)│
├──┼────┼────┼───────┼────┤
│1│己○○│9,000元│98年8月7日│93元│
├──┼────┼────┼───────┼────┤
│2│甲○○│9,000元│98年7月24日│93元│
├──┼────┼────┼───────┼────┤
│3│丙○○│9,000元│98年7月24日│93元│
├──┼────┼────┼───────┼────┤
│4│乙○○│9,000元│98年7月24日│9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