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770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原告 林雅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8年8月26日起訴請求被告乙○○清償債務,
惟查,被告國民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號,已於起訴前即97
年3月12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台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