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斗簡字第20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等三人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6,613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