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聲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聲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壹拾叁元後,本院九十八年度
執字第六六七三八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八年
度北簡字第二六一○七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
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
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
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
裁定停止本院98年度執字第66738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98年度北簡字第26107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審查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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