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8年度六小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丙○○即 賴昆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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