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6號原告 張黃好 送達代收人 張文玲 被告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法定代理人 余廣亮 被告 董明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1,1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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