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570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存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所欠
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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