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570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 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存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所欠
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