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三○號
原告仁頂鐵工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清玉 被告虹霖藝術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信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一)本件定期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審理,兩造均應自行到庭。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伍萬肆仟柒佰捌拾柒元,折合銀元壹拾捌萬肆仟玖佰貳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零叁拾伍元,折合新台幣陸仟壹佰零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零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應於五日內補具起訴狀,並附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