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61號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許英一 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李若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就本訴上訴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0元(即56,455元-54,175元),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反訴上訴之標的金額50,000元,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應徵上訴費用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