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78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80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劉嘉豪

范惠美

一、債務人范惠美、劉嘉豪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零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嘉豪於民國108年4月至111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范惠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56,04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劉嘉豪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范惠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78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6048元

范惠美、劉嘉豪

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3月31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56048元

范惠美、劉嘉豪

自民國114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6048元

范惠美、劉嘉豪

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

至民國114年3月31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256048元

范惠美、劉嘉豪

自民國114年4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6月1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256048元

范惠美、劉嘉豪

自民國114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