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552號
原 告 楊千瑩
訴訟代理人 張連峯
被 告 蔡金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220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1月3日5時18分許,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肇事車輛)沿臺中市東區
建國市場3號門騎出右轉往樂業二路方向行駛,行經樂業二
路與建國市場3號門出口前時,因右轉未注意前後左右有無
車輛且未禮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適原告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沿臺中市○區○○
○路由西往東方向直行至前開地點時,肇車車輛因而不慎與
系爭車輛發生碰撞,並造成系爭車輛受損,經送修復後,共
計支出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20,500元(含工資3,500元
、零件9,200元、烤漆7,800元),原告扣除零件折舊(按零
件以14年4月計算折舊後為920元)後,餘額為12,220元,爰
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等情,業據原告
提出現場照片、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108年8月1
日中市車鑑字第1080001659號函、存證信函及回執、估價單
等件影本為證,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道路交通事
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談話紀錄表、
補充資料表、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及車損照片共17幀等件
在卷可稽;此外,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本
院審酌上開證據,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
所示。
三、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
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