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96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96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蕭雯蓮
被   告  邱欽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
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捌佰捌拾肆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6條
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
先敘明。
二、被告邱欽瑜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1年9月間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現金卡信用貸
款」,依約定書第1條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
貸款額度內之現金,惟依約定書第5條之約定,被告應於每
月之繳款截止日依約繳納每月應還款之金額。依約定書第2
條約定,系爭貸款之利息計算,依週年利率18.25%按日計
息。然如未依約繳款,依約定書第8條之約定,原告得自應
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改依週年利率20%
計算延滯利息。詎被告自核撥貸款起至94年2月22日止,借
款尚餘新臺幣(下同)79,652元及如附表現金卡所示之利息
,且依約定書第9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
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㈡被告於92年10月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依約定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
應負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
付最低應繳金額。詎被告自發卡起至94年6月20日止,消費
記帳尚餘175,232元(內含消費本金163,951元、利息11,8
21元)未按期給付。按約定條款第16條約定,循環信用利息
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
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週年利率20%算至清償日止,又依銀行
法第47條之1第2項,自104年9月1日起信用卡或現金卡
之循環利率不得超過週年利率15%。復依約定條款第24條之
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
項並應給付如附表信用卡所示之利息。
㈢綜上,被告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置理,爰依契約之
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
資料為證,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
書狀答辯,依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
因此,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
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宋德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合計2,760元
附表:
┌────┬──────┬──────┬────┬─────┐
│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週年利率│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新臺幣)││(民國)│
├────┼──────┼──────┼────┼─────┤
│現金卡│79,652元│79,652元│20%│自94年2月│
│││││23日起至10│
│││││4年8月31│
│││││日止│
│││├────┼─────┤
││││15%│自104年9月│
│││││1日起至清│
│││││償日止│
├────┼──────┼──────┼────┼─────┤
│信用卡│175,232元│163,951元│20%│自94年6月│
│││││21日起至10│
│││││4年8月31│
│││││日止│
│││├────┼─────┤
││││15%│自104年9月│
│││││1日起至清│
│││││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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