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566號
原 告 朱式婷
訴訟代理人 李建緯
被 告 江黃玉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62元,及自民國108年11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7月8日17時13分許,無照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肇事車輛)沿臺中
市○○區○○○路○段外側車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五
權西路2段與惠文路交岔路口時,因要扶正前座踏板物品而
重心不穩,不慎自行失控摔車倒地,致肇事車輛上物品及零
件掉落道路上,適同向後方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亦沿臺中市○○區○○○路○段
外側車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前開地點時,原告為免碰撞已
摔車倒地之被告而向左閃避,因而與被告掉落之肇事車輛零
件發生碰撞,造成系爭車輛受損,經送修復後,共計支出修
理費用新臺幣(下同)29,700元(含工資1,200元、零件28,
500元)原告扣除零件折舊(按零件以4年10月計算折舊後為
3,962元)後,餘額為5,162元,爰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
被告賠償上開損害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紀豪汽車修配廠維修
工單、德信汽車服務廠估價單、及系爭車輛受損照片1張等
件為證,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
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談話紀錄表、補充資
料表、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及車損照片共13幀等件在卷可
稽;此外,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本院審酌
上開證據,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民法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
所示。
三、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
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