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簡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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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簡字第110號
原   告  林坤義
原   告  朱文村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采韻
被   告  李奕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109年6月11日下午4時在本院
第2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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