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簡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簡字第110號原 告 林坤義 原 告 朱文村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采韻 被 告 李奕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109年6月1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