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重更(一)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張傳栗法官林明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