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二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姜惠如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壹年參月貳拾貳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二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五月二十二日、七月二十二日、九月二十二日、十一月二十二日、九十一年一月廿二日分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經訊問後,以被告二人涉犯殺人等罪,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原因,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已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當庭諭知被告二人應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吉
法官江翠萍法官詹朝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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