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二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姜惠如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壹年壹月貳拾貳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二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五月二十二日、七月二十二日、九月二十二日、十一月二十日分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經訊問後,以被告二人仍有上開羈押原因,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江翠萍法官詹朝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