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二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三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救字第七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嗣經台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以九十二年度抗字的一九九一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而確定,業經本院調卷查明。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施月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