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0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七0號),本院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及理由欄內關於「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更正為「第二級毒品MDMA貳顆半」。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及理由欄內關於「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應為「第二級毒品MDMA貳顆半」之誤寫,依上開釋字解釋意旨,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真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