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原告 陳氏蓓
張吳春利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淑珍 被告 李俊陞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 律師
邱怡瑄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朱政坤法官謝濰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書記官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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