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詠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商標之內褲叁拾陸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涂詠珺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17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商標之內褲36件(含員警購得證物3件),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涂詠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17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偵查卷宗可參。而扣案仿冒「佩佩豬」商標之內褲36件(含員警購得證物3件),業經鑑定確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按(偵卷第54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就上開之物聲請宣告沒收,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雅惠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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