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5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579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蘇柏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零壹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8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3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21,57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8,04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3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0,52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657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1570元

蘇柏諺

自民國114年3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33%

002

新臺幣88041元

蘇柏諺

自民國114年4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9%

003

新臺幣90525元

蘇柏諺

自民國114年4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1570元

蘇柏諺

暨自民國114年4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88041元

蘇柏諺

暨自民國114年4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90525元

蘇柏諺

暨自民國114年5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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