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丙○○
乙○○
兼共同代理人丁○○
相 對 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調字第45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8月4日上午9時4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
二調解爭議: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郭育秀
朗讀案由:
聲請人兼共同代理人 丁○○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 解 委 員 曾秀雄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相讓步。
試勸讓步,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曾秀雄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當場給付聲請人共計新台
幣捌拾萬元(不含強制險,由聲請人內部自行協調分配),
並經聲請人丁○○點收無誤,不另給據。(簽名)丁○○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