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六七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七五七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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