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四六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魏_炬
林佑聰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且除當事人特別約定原管轄法院與合意之管轄法院同時有管轄權外,應認當事人就管轄法院之約定屬於排他之合意管轄,原管轄法院管轄權消滅,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授信約定書第十四條約定,被告對於原告所負各宗債務,均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就本件行使裁判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有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