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二六號
原告乙○○
丙○○丁○○戊○○右二人法定代理人庚○○共同訴訟代理人辛○○律師被告己○○
甲○○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