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二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九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MDMA藥丸壹顆(毛重零點伍公克)、愷他命藥丸玖顆(毛重叁點貳公克)、愷他命粉末貳瓶(毛重貳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上午十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號一樓,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八八號)。惟扣案之毒品MDMA藥丸一顆(毛重O.五公克)、愷他命藥丸九顆(毛重三.二公克)、愷他命粉末二瓶(毛重二.五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請求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MDMA藥丸一顆(毛重O.五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係屬違禁物,而愷他命藥丸九顆(毛重三.二公克)、愷他命粉末二瓶(毛重二.五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三級毒品,該條例雖無處罰單純持有第三級毒品之規定,惟依同條例規定,凡製造、販賣、運輸、意圖販賣而持有、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級毒品,均有處罰之明文,足證第三級毒品仍屬違禁物,僅以單純持有此類毒品,可罰性較低,依比例原則,予以除罪化,是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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