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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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35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金道聚善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2,1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並提出①被告林金道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請求項目之計算式、
  ③、車損彩色照片(請黏貼於A4紙上並詳敘說明損害狀況)
  、④其他足以證明本次損害發生之其他證據(附上文字說明
  )、⑤準備書狀。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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