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瑋(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寄送物品」欄所示之物(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拾肆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俊瑋於附表「寄送時間、地點」欄所示時間、地點,分別寄送含有如附表「寄送物品」欄所示物品之郵包至其父 黃建成 址設花蓮縣○○鄉○○路○段○巷○○號住處,因黃俊瑋業於10數年前死亡,故黃建成拒領上開郵包,聲請人無法追查寄送人身分而予行政簽結,然扣案上開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意旨誤載為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依卷內證據顯示有不詳人士分別從附表「寄送時間、地點」欄所示時間、地點寄送以被告(英文姓名:HuangJunwei、HuangJunwe、HuangDavid)為收件人之郵包,內分別裝有如附表「寄送物品」欄所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物品,收件地址均為花蓮縣○○鄉○○路○段○巷○○號,分別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及松山分關於附表「查獲機關、時間」欄所示時間查獲,然被告前已於100年6月26日死亡,而收件地址居住者即被告之父黃建成因而拒絕收領上開郵包,又無從查獲寄件人,而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行政簽結,有法務部調查局花蓮縣調查站107年12月28日華緝瀚字第10772526260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北機核移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北松郵移字第1050100722、1050100709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及松山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簽呈各1份、郵包外觀及內裝物照片在卷可參;又前開聲請意旨所指如附表「寄送物品」欄之藥丸、煙草、浸膏等物,經鑑定分別含第二級毒品MDMA、大麻成分(詳如附表所載),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105年11月18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105年12月21日調科壹字第10523214500號、105年12月19日調科壹字第10523214490號、105年12月29日調科壹字第10523214700號、106年2月23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106年3月23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
0號、106年5月15日調科壹字第10623204950號、106年
9月14日調科壹字第10623210100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憑,係為毒品而屬違禁物,又直接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14只,無論依何方式分離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是依前揭說明,聲請人所為此部分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經鑑驗而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郁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陳佩姍附表┌──┬──────┬─────┬──────┬─────────┬─────────┐│編號│寄送時間、地│寄送物品│成分│收件人名稱、地址│查獲機關、時間│││點│││││├──┼──────┼─────┼──────┼─────────┼─────────┤│1│105年11月2日│藥丸1包│檢出第二級毒│HuangJunwei,花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前某時,自荷││品MDMA成分(│縣○○鄉○○路○段6│,105年11月2日│││ 蘭某 不詳地點││驗餘淨重5.36│巷27號││││││公克)│││├──┼──────┼─────┼──────┼─────────┼─────────┤│2│105年12月6日│煙草1包│均檢出第二級│HuangJunwei,花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前某時,自比│浸膏1包│毒品毒品大麻│縣○○鄉○○路○段6│松山分關,105年12│││利時某不詳地││成分(煙草驗│巷27號│月6日│││點││餘淨重2.91公│││││││克,浸膏驗餘│││││││淨重2公克)││││││││││├──┼──────┼─────┼──────┼─────────┼─────────┤│3│105年12月9日│煙草1包│檢出第二級毒│HuangJunwei,花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前某時,自荷││品大麻成分(│縣○○鄉○○路○段6│松山分關,105年12│││蘭某不詳地點││驗餘淨重29.8│巷27號│月9日│││││7公克)│││├──┼──────┼─────┼──────┼─────────┼─────────┤│4│105年12月19│浸膏1包│檢出第二級毒│HuangJunwei,花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日前某時,自││品大麻成分(│縣○○鄉○○路○段6│,105年12月19日│││英 國某 不詳地││驗餘淨重14.0│巷27號││││點││3公克)│││├──┼──────┼─────┼──────┼─────────┼─────────┤│5│106年1月23日│浸膏1包│檢出第二級毒│HuangJunwe,花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前某時,自英││品大麻成分(│縣○○鄉○○路○段6│,106年1月23日│││國某不詳地點││驗餘淨重15.9│巷27號││││││6公克)│││├──┼──────┼─────┼──────┼─────────┼─────────┤│6│106年2月6日│煙草1包│均檢出第二級│HuangDavid,花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前某時,自丹│浸膏2包│毒品大麻成分│縣○○鄉○○路○段6│,106年2月6日│││ 麥某 不詳地點││(煙草驗餘淨│巷27號││││││重0.95公克,│││││││,浸膏驗餘淨│││││││重分別為6.97│││││││、2.08公克)││││││││││├──┼──────┼─────┼──────┼─────────┼─────────┤│7│106年3月1日│煙草1包│檢出第二級毒│HuangDavid,花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前某時,自英││品大麻成分(│縣○○鄉○○路○段6│,106年3月1日│││國某不詳地點││驗餘淨重14.1│巷27號││││││1公克)│││├──┼──────┼─────┼──────┼─────────┼─────────┤│8│106年3月2日│煙草1包│檢出第二級毒│HuangDavid,花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前某時,自英││品大麻成分(│縣○○鄉○○路○段6│,106年3月2日│││國某不詳地點││驗餘淨重7.56│巷27號││││││公克)││││││││││├──┼──────┼─────┼──────┼─────────┼─────────┤│9│106年3月20日│煙草2包│均檢出第二級│HuangDavid,花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前某時,自英││毒品大麻成分│縣○○鄉○○路○段6│,106年3月20日│││國某不詳地點││(驗餘總淨重│巷27號││││││8.48公克)│││├──┼──────┼─────┼──────┼─────────┼─────────┤│10│106年4月17日│浸膏1包│檢出第二級毒│HuangDavid,花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前某時,自英││品大麻成分(│縣○○鄉○○路○段6│,106年4月17日│││國某不詳地點││驗餘淨重5.08│巷27號││││││公克)││││││││││└──┴──────┴─────┴──────┴─────────┴─────────┘